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北區促進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
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25〕14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渝北區促進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渝北區促進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
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推進渝北區質量品牌、標準化、認證認可、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優化營商環境和創新生態,推動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依法依規在渝北區(不含兩江新區直管區,下同)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具有渝北區戶籍的自然人,有關商標、專利、質量、標準化、認證認可資助獎勵的申報、審批和管理,適用本措施。
第三條 本措施所稱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實施質量品牌、標準化戰略和認證體系建設、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照“公開公正、依法依規、誠信申請、部分資助、突出重點、科學分配、促進運用”原則。
第二章 資助獎勵類別、對象與標準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獎勵
1. 中國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
2. 市長質量管理獎。對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
第六條 標準化資助獎勵
1. 制定標準。對主導或主持(第一起草單位)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
2. 標準創新貢獻獎。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或團體標準組織(主要完成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獲得重慶市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的企業或團體標準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七條 認證認可資助獎勵
1. 為發展質量技術服務機構,鼓勵提升專業能力,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質量技術服務機構,分別給予相應資金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檢測中心,一次性資金支持50萬元;對首次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并有效運行的,一次性資金支持10萬元。
2. 推行高端品質認證,鼓勵和引導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低碳產品、綠色產品(建材、家具)、碳中和、碳足跡認證;對首次獲得前款規定認證,每項認證給予3萬元的資金支持。同一主體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6萬元。
第八條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
1. 專利獎獎勵。對新獲得中國專利獎和中國外觀設計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利人,分別給予第一順序專利權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重慶市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利人,分別給予第一順序專利權人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2. 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資助。新獲得市級及以上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立項的單位,在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驗收通過后,按照每個項目10萬元予以一次性資助(專利轉化項目除外)。
3. 馳名商標獎勵。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認定的馳名商標,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給予商標權利人一次性獎勵50萬元/件。
4. 地理標志商標獎勵。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注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給予商標權利人一次性獎勵20萬元/件。
5. 知識產權金融資助。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如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對每筆銀行貸款的利息,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上限,按照實際貸款利率25%的標準予以貼息資助。不論貸款筆數和期限,獲得貼息年度累計不超過3年。支持購買知識產權保險,按照實際繳納保費50%的標準予以投保人資助。當年同一單位貸款貼息及保險費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6. 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獎勵。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一次性予以10萬元獎勵;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予以5萬元獎勵;新認定為重慶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予以3萬元獎勵。
第三章 資助獎勵的申報、審核與兌付
第九條 申報
本措施申報指南由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當年兌付的項目及其標準細則,以及申報所需表格、材料、要求和時限等以區市場監管局當年公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條 審核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完成后按程序報區市場監管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核,并提請區市場監管局黨組會研究。
第十一條 審批
對審核合格的申請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政府審批,按程序給予資助或獎勵。
若收到異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評審,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內處理完畢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評審。
第十二條 兌付
資助和獎勵每年開展一次,當年兌現上一自然年度的資助和獎勵,相關權利人可依據本措施申報2024年資助獎勵。由區市場監管局將資助獎勵資金撥付給相關權利人。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和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和核實,已資助和獎勵的資金予以追繳,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關責任。對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的,拒絕其以后的全部資助和獎勵申請,并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嚴格按照本措施組織實施質量品牌和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相關工作,認真辦理資助和獎勵的受理和審核。工作人員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遇國家或重慶市頒布新政策與本措施沖突的,則按國家或重慶市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