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北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24〕32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區屬國有公司,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北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區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渝北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和撬動社會資本進入我區產業領域,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業創新,推動臨空經濟示范區建設,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重慶臨空遠翔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具體指渝北區政府單獨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區政府出資主要來源為區財政預算安排、盤活存量資金安排及基金收益等。
第三條 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第四條 基金重點支持符合渝北發展戰略的航空產業、智能終端、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軍民融合、現代服務業及臨空現代農業等領域,以引進更多優質項目,改善渝北產業結構。
第五條 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科技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商務委、區國資委等部門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工作協調機制,行使政府投資基金重大事項協調職責。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基金投資運作,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審定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和對重大項目直接投資審核把關。
第六條 基金的國有投資主體是重慶臨空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空投資集團),國有投資主體堅持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求平衡的要求實施基金投資,審慎運作。
第七條 基金組織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根據協議約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約制等合法的組織形式。
第二章 管理決策
第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為臨空投資集團的子公司重慶臨空啟航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空啟航公司)。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投資決策機構。子基金的投資決策、運行機制采取市場化方式操作,按合作協議及章程執行。
第九條 臨空投資集團作為基金的國有投資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代行使出資人職責,決策基金投資等事項;
(二)編制基金組建方案;
(三)制定管理公司章程;
(四)協調指導基金的運營管理;
(五)在區政府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建立基金投資項目庫;
(六)對臨空啟航公司投資運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考核;
(七)建立風險防控機制,負責識別、防范及處置基金運營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八)建立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制度,每月向區政府報送基金運行情況;
(九)其他事項。
第十條 臨空啟航公司作為基金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作規程;
(二)根據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按照公開征集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草擬、簽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協議;
(四)向參投的子基金派駐出資人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監事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觀察員等),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等;
(五)跟蹤了解子基金運作情況,確保基金安全;
(六)建立業務數據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國有投資主體報告基金運行情況及財務狀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七)其他應由基金管理機構承擔的職責。
第十一條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由臨空投資集團委派。
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臨空投資集團董事長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基金投資決策由全體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投資事項進行表決,一人一票,并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子基金設立、投資、退出及資產處置方案;
(二)審定投資合作協議及章程;
(三)選擇子基金管理公司;
(四)對投資合作事項及投資協議進行表決;
(五)審議其他需要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子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已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有政策引導基金管理經驗的團隊優先;
(二)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原則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于5億元,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近2年有較好業績,或股東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具備在渝北區提供本地化服務的能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團隊應按子基金實繳資本的一定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四條 參投子基金業務流程
(一)公開征集。通過采取公開征集等各種形式收集儲備擬參投的子基金,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
(二)立項評審。組織召開評審會,對通過初審的子基金進行論證評審,評審通過后予以立項。
(三)盡職調查。對已立項的子基金,獨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應包括法務、財務、業務等方面的內容,進行風險揭示并提出投資建議。
(四)協議談判。根據盡職調查情況,與子基金發起人及主要合作方進行投資協議的談判,達成一致后形成投資合作協議。
(五)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盡職調查結果等情況,對投資合作事項及合作協議進行表決,并形成決議。
(六)董事會審定。臨空投資集團董事會按照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決策,對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的投資合作事項及投資合作協議進行審定,形成決議并對投資結果負責。
(七)審批管理。按政府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國有投資主體在所有基金投資決策審批后均應報區財政局、區發改委、區國資委備案,備案材料包括立項審查意見、盡職調查報告、董事會決議,以及分級審批管理的決策文件、投資合作協議、法律意見書等。
第十六條 基金可與各級政府資金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具有行業特征的子基金,也可以針對特定階段或投資方向設立種子基金、天使基金、創投基金、重組基金、并購基金等。
第三章 基金運作
第十七條 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原則上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30%。凡是基金投資的子基金必須具備在渝北區提供本地化服務的能力,且在我區的投資額不低于基金對該子基金投資總額的1.5倍。
第十八條 配投子基金時,原則上基金配投比例不超過該子基金投資總額的20%,涉及優質項目的子基金按程序報區委區政府審定后可適當提高配投比例。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可按行業慣例適當收取管理費。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按協議約定收取,原則上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2%。
第二十條 基金及子基金應選擇具有資質和優秀管理能力的銀行作為基金托管銀行并開設托管賬戶。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將基金和公司財產以及公司自籌設立基金等實行分賬核算。
第二十二條 除基金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從業人員外,其他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與其他出資人的資金應當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確需超過10年的,需經政府投資基金工作協調會審議并按程序報批,最長不超過12年。
第二十五條 層級、影響、規模特別重大的基金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按照相關程序研究決策。
第二十六條 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貸款、二級市場股票買賣(定向增發、協議轉讓、大宗交易除外)、期貨、房地產、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對外贊助、捐贈。
第四章 終止退出
第二十七條 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按區政府《關于規范有關行政決策事項的通知》(渝北府發〔2021〕36號)文件要求審定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基金終止后,國有投資主體應當在區財政局、區國資委的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基金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基金管理機構可選擇終止合作:
(一)與子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伙協議超過6個月,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子基金設立1年以后,未實際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四)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規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公司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三十條 基金出資從子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協議或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協議或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母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基金運營、管理及風險防控等工作納入對基金國有投資主體及基金管理機構的年度考評體系。
第三十二條 國有投資主體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健全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完善常規性管理、決策性管理、危機管理制度,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基金總體上應保持盈余,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三十四條 國有投資主體應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國有投資主體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完善基金信息報送、監測統計制度。國有投資主體應在每季度底前10日內向區財政局、區發改委、區國資委報告基金運作情況和財務報表,年度結束后報送基金的年度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建立信用信息系統登記制度,國有投資主體應建立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系統。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從業人員,應按相關規定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第三十八條 健全盡職免責制度,適當提高基金所投項目的失敗容忍度,對決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規且因政策變動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投資失敗或損失的,在考核及績效評估時予以免責。
第三十九條 在投資決策、資金使用管理、投后監管等方面不按相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有企業嚴重虧損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北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北府辦發〔2017〕4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根據投資協議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