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渝北區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并公布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為此,渝北區制定本通知,明確劃定保護范圍,切實加強全區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和運用。? ??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二)烈士紀念設施的名稱、地址和級別
渝北區共有烈士紀念設施11處,其中,區級烈士紀念設施4處(中華職教社英烈廣場、張倫烈士紀念亭、隆福寺革命烈士墓、楊袁善、唐虛谷烈士墓)、未確定保護級別烈士紀念設施7處(王樸烈士雕像、楊雪峰烈士紀念園、抗洪搶險烈士紀念碑、張仁華烈士之墓、楊子淵烈士之墓、李澤勇烈士之墓、楊雪峰烈士墓)。主要分布在回興街道、悅來街道、雙龍湖街道、洛磧鎮、統景鎮、大盛鎮、大灣鎮、石船鎮、木耳鎮。
(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
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三十五條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模、保護級別以及周圍環境情況等劃定,在烈士紀念設施邊界外保持合理安全距離,確保烈士紀念設施周邊環境莊嚴肅穆。”要求,結合各烈士紀念設施周邊環境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明確全區11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
(四)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事項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或者有損烈士形象、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周邊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歷史風貌,不得影響烈士紀念設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環境。
三、常見政策問答
(一)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級別是什么?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根據其紀念意義、建設規模、保護狀況等可分別確定為:(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三)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四)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進行保護管理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進行保護管理。對于零散烈士墓應當集中遷移保護,確不具備集中保護條件的,應當明確保護力量和管理責任。
(二)能不能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非烈士修建紀念設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遺體?
不能。《烈士褒揚條例》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三)能不能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的活動?
不能。《烈士褒揚條例》第六十四條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或者有損烈士形象、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四)渝北區烈士紀念設施是否都已劃定保護范圍?
渝北區現有烈士紀念設施11處,其中,區級烈士紀念設施4處,未確定保護級別烈士紀念設施7處,目前已全部劃定并公布保護范圍。
四、專業名詞解釋
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墻、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