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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53
- [ 發文字號 ]
- 渝北環罰〔202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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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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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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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10-30
- [ 發布日期 ]
- 2025-10-30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北環罰〔2025〕24號(南昌奧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北環罰〔2025〕24號
當事人名稱:南昌奧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軍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25MA3ACLK446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塔城鄉塔城街府前路2-130號
我局接群眾投訴于2025年8月28日01時00分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8日01時00分對你單位承建的“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方大醫院)擴建項目(停車樓)”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在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的情況下,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上述行為構成“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 2025年8月28日,《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舉報案件列表》;
2. 2025年8月28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取證通知書》;
3. 2025年9月9日,你單位提供的徐某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南昌奧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徐某);
4. 2025年9月9日,我局制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示意圖》;
5. 2025年9月23日,對你單位安全員徐某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
證據1-5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得南昌奧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的“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方大醫院)擴建項目(停車樓)”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造成對附近居民噪聲擾民的事實。
6. 2025年9月9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南昌奧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軍飛身份證復印件;
7. 2025年9月9日,你單位提供的《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方大醫院)項目停車樓項目零星用工勞務分包合同》。
證據6-7證明本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為南昌奧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8. 2025年9月28日, 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北環責改〔2025〕28號);
9. 2025年10月17日, 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25號);
10.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8-10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需要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2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單位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認為:你單位未按照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證明,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中有關違反建筑施工噪聲管理規定的行為的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規定,綜合考慮你單位施工噪聲排放時期敏感度為一般時期(裁量等級1)、兩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次數1次(裁量等級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裁量等級1)、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社會影響力為一般企業事業單位(裁量等級0)、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裁量等級1)等違法情節。經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決定按裁定金額予以處罰。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零陸佰捌拾捌元整(20,688.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