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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45
- [ 發文字號 ]
- 渝北環罰〔202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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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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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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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10-22
- [ 發布日期 ]
- 2025-10-22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北環罰〔2025〕22號(賴衛陽)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北環罰〔2025〕22號
當事人姓名:賴衛陽
工作單位: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
身份證件號碼:XXX
住址:重慶市巴南區郭家崗XX號XX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對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接到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關于移交重型貨車、車檢機構問題線索的函》,2025年7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進行現場核查,調閱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2025年6月27日檢測車輛渝DQ3772的相關資料及視頻,發現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上傳至重慶環保檢測PDA系統中的照片顯示,車輛渝DQ3772在檢測過程中,其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溫度傳感器人為改裝墊高,導致其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不能正常運行,但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仍為車輛渝DQ3772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檢驗報告編號:500112B92506271548553617),并收取違法所得的環保檢測費用人民幣260元。上述行為構成“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賴衛陽作為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17日,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關于移交重型貨車、車檢機構問題線索的函》;
2.2025年7月21日,對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取證通知書》;
3.2025年7月21日,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提供的檢測車輛渝DQ3772的PDA系統檢測過程資料及《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檢驗報告編號:500112B92506271548553617)復印件;
4.2025年7月25日,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與賴衛陽)、賴衛陽身份證復印件;
5.2025年8月8日,對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現場主要負責人賴衛陽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
證據1-5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得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事實。
6.2025年7月21日,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2025年7月25日,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提供的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負責人盧用身份證復印件、《情況說明》;
8.2025年8月4日,賴衛陽提供的《情況說明》;
9.2025年8月8日,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提供的2025年6月27日檢測車輛渝DQ3772《金隆三亞灣車檢收費憑據》復印件、《中鹽重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物業資產租賃合同》復印件、《勞動合同書》(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與賴衛陽)復印件、《情況說明》、《勞動合同書》(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與劉某某)復印件、《離職申請》(劉某某)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發證日期:2025年7月9日)復印件;
10.2025年8月14日,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至:2025年7月25日)復印件;
證據6-10證明本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為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賴衛陽為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實。
11.2025年9月10日,我局向你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北環責改〔2025〕25號);
12.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22號);
13.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11-13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22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認為: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賴衛陽作為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結合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陳述和整改情況,鑒于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及你本人系初犯,改正態度積極,違法所得較少,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按照當前推行審慎包容監管的要求,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根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規定,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集體討論決定,決定對重慶金隆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三亞灣分公司及你本人按法定最低罰款幅度予以處罰。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下列行為之一,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四)為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合格檢驗報告;……。”的規定,參照《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