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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43
- [ 發文字號 ]
- 渝北環罰〔202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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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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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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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10-22
- [ 發布日期 ]
- 2025-10-22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北環罰〔2025〕20號(重慶盛新順物流有限公司)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北環罰〔2025〕20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盛新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峻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MA7JDQ1Q8M
住所:重慶高新區西永街道西永大道28-2號SOHO樓OA#1402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攜PID檢測儀開展渣土車輛巡查時,發現車牌號渝DU1715重型自卸貨車尿素箱尿素溫度傳感器使用螺栓墊高,機動車所有者為重慶盛新順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在用重型柴油車未按照規定加裝污染控制裝置”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11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取證通知書》;
2.2025年7月18日,你單位提供的《授權委托書》(重慶盛新順物流有限公司與伍某某)、伍某某身份證復印件;
3.2025年7月18日,對你單位經理伍某某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
證據1-3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得重慶盛新順物流有限公司在用重型柴油車未按照規定加裝污染控制裝置且整改措施已落實的事實。
4.2025年7月18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重慶盛新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峻身份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車牌號渝DU1715重型自卸貨車)復印件;
證據4證明本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為重慶盛新順物流有限公司。
5.2025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北環責改〔2025〕23號);
6.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20號);
7.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5-7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钡囊幎ā?/span>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2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單位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認為:你單位在用重型柴油車未按照規定加裝污染控制裝置,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綜合考慮你單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經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決定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钡囊幎?,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