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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242
- [ 發文字號 ]
- 渝北環罰〔202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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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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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 ]
- 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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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10-22
- [ 發布日期 ]
- 2025-10-22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北環罰〔2025〕19號(包鑫)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北環罰〔2025〕19號
當事人姓名:包鑫
工作單位: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身份證件號碼:XXX
住址:重慶市渝北區桃源大道XX號XX幢XX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對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攜粉塵快速測定儀到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的“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方大醫院)二期項目土石方及基坑支護工程”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開挖作業過程中揚塵產生明顯,未采取有效的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上述行為構成“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鑫作為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主要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7月7日,對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取證通知書》;
2.2025年7月16日,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包鑫);
3.2025年7月18日,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包鑫身份證復印件;
4.2025年8月1日,對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包鑫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
證據1-4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查得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實。
5.2025年7月18日,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身份證復印件、《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方大醫院)二期項目土石方及基坑支護工程合同》復印件、《機械設備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
6.2025年8月1日,包鑫提供的《情況說明》;
證據5-6證明本次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為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包鑫為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主要責任人。
7.2025年9月10日,我局向你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北環責改〔2025〕22號);
8.2025年9月18日,對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證據7-8證明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實。
9.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19號);
10.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復印件。
證據9-10證明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渝北環罰告〔2025〕19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認為: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鑫作為重慶強瑞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主要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裁量系數A:個性裁量因子0個;共性裁量因子2個: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的:1,積極配合調查:1;修正系數B:修正裁量因子3個:整改措施已落實:-2,一般自然人:-2,主觀過失:-1,故X=N+(M-N)×[(A-1)/4]×(1+B)=0.5萬元。經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決定按裁定金額予以處罰。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渝北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