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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依規在渝北轄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近3年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納稅,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截止申請日,所申請補貼資金對應的融資擔保貸款已正常結清并解除擔保。
補貼方式為擔保費補貼采取貸幣資金補貼方式,直接對取得融資性擔保貸款的小微企業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1%/年及以下的,按照其實際發生的擔保費用50%進行補貼,單戶小微企業獲得的擔保費補貼額度每年不超過5萬元。補貼期限為2022年9月1日以來發生,且截止2025年8月31日已正常結清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貸款。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進一步破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的通知》(財金〔2021〕96號)、《重慶市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工作方案》(渝財金〔2022〕10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在渝北轄區內(不含兩江新區直管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小微企業,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向銀行機構獲得單筆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普惠小微貸款。
本細則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符合相關劃型標準,依法依規在渝北轄區經營的小型、微型企業。
基金出資從子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協議或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協議或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母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基金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對存在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未開展投資業務等六種情況的,基金管理機構可選擇終止合作。
參投子基金應按照公開征集、立項評審、盡職調查、協議談判、投資決策、董事會審定、審批管理七個環節辦理。
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重點支持符合渝北發展戰略的航空產業、智能終端、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軍民融合、現代服務業及臨空現代農業等領域。
一是在原《辦法》第一章中增加第五條。明確區國資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科技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商務委等多部門要貫徹政府投資基金重大事項協調制度,抓好推進基金投資運作、確定基金投資方向等重大工作事項。
二是對原《辦法》第十三條中第(七)條審批管理進行了簡化,明確按照政府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三是對原《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子基金注冊地、子基金管理公司注冊地、基金管理托管銀行注冊地等進行了修改。對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必須具備在渝北區提供本地化服務的能力、基金托管銀行應具有資質和優秀管理能力。
四是將原《辦法》第十六條中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20%”修改為“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30%”。
五是對原《辦法》第二十三條中基金的存續期限進行了延長。
六是撤銷原《辦法》第三十五條中“區金融辦”。后續基金信息報送等按要求報送至區財政局、區發改委、區國資委。
近年來,隨著《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頒布與我市機構改革,原《辦法》部分條款存在著管理架構設置重疊、基金注冊認定范圍局限等問題,為了滿足我區引導基金發展新階段的現實需求,更好的釋放基金專業化、市場化運作的優勢,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一是關于適用問題。考慮到代理記賬機構數量大、規范化程度參差不齊的發展現狀,為滿足對整個行業的兼容性,《工作規范》需要體現代理記賬業務的基本要求,既要讓大多數機構能夠得著,也要實現推動行業向專業性、規范性方向發展的目標。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工作規范》制定適用于協會會員的執業指引或指南,報所在地方財政部門審核后施行。代理記賬機構要根據《工作規范》進一步健全機構內部業務規范。?
二是關于政策銜接。鑒于現有法律法規已對會計核算、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會計工作進行了具體規定,為做好政策銜接,《工作規范》僅對相關工作要求及法律責任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代理記賬機構開展具體工作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三是關于附錄。為更好指導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我們一并制定了《代理記賬業務委托合同(參考范例)》、《代理記賬業務工作計劃(參考范例)》、《資料交接手冊(參考范例)》、《原始憑證交接表(參考范例)》及《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參考范例)》,供代理記賬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時參考。?